兰江清风——机关效能直通车
执政以廉为先,为官以勤为本。 树叶离开枝头是腐烂的开始,干部脱离群众是腐化的开端。不谋当谋之事,为官之耻;贪求身外之财,从政之危。 水美不在深,而在清澈;人美不在貌,而在廉洁。不使小节致民怨,不使放纵抬民愤。
今天是:2010年9月10日  农历八月初三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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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法规-残联(兰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Dialogue v3.0
关于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
兰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2l 4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请贯彻执行。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自尊、自爱、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享受的对象是户籍在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条  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等组织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及残疾人康复补助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和镇乡、街道财政酌情安排。卫生部门要将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镇乡(街道)  、村(社区)三级保健网。
    全市各医院、卫生院、全科医疗站刘残疾人就医实行免收挂号费,同时在就诊、化验、划价、交费、取药等方面给予优先。
    各单位和医保机构对残疾职工的医疗费,要优先报销。农村残疾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给予困难补助。白内障手术、儿麻矫治、聋儿语训等康复对象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由残联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条  教育部门要重视特殊教育工作。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有相应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人特困户子女,经本人申请,镇乡、街道残联证明,学校免收杂费。有残疾学生的学校,要建立学生助残小组,帮助残疾学生克服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帮助听力、语言、视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到各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省盲童学校学习。全市各中小学都应录取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劳动、教育、民政、残联、科技等部门要共同抓好在职或未就业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应优先接纳残疾人参加培训,其培训费减半,并在培训期间给予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照顾。   
    鼓励和扶助残疾入学习和自学成才。凡录取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和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和《残疾人证》,由市残联一次性分别资助800元、1000元、1500元,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中列支。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各单位需安排残疾职工就业,由市残联会同劳动部门负责推荐,并为其安排适宜的岗位。各单位对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残疾职工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权利。
    各类企业除歇业、破产(不含破产重组)外,要安置好在职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一般不安排残疾人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等决定时,应事先征求单位工会和市残联的意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工商部门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服务性行业取得的纯劳务收入的免收增值税、营业税。对从事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在办证收费时给予一定优惠。公安、文化等部门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给予优先照顾。
    对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要在提供信息咨询、农用物资等各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科技部门要免费送科技上门,免费进行咨询、培训和服务。镇乡、街道要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
    第五条  文化、体育、残联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对获奖者要给予适当奖励。
    凭《残疾人证》,公园、文化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各旅游景区门票给残疾人减半收费;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邮政部门免费邮寄按平常函件交寄的盲文读物。
    第六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等,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规划和设计,规划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并积极组织实施。对原有道路和公共场所要逐步创造条件进行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设立无障碍标志。对建造残疾人服务设施的,计划、土管规划、建设、设计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七条  对残疾人有法定扶养、赡养、监护义务的人,必须履行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实行“五保”和定期补助,优先安排进  福利院或敬老院。对城乡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的,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农村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免除其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免缴。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其他残疾人半费坐市内的公共汽车。
    车站、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  “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要酌情减收其代理费、公证费,经济上特别困难的应予免收。
    第九条  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各级政府应当把扶持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脱贫的工作纳入扶贫开顾。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特困残疾人,经镇乡、街道残联申请,市残联认定,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凡持有兰溪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特困残疾人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已享受有关部门特困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
    1、市残联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提供8元粮油补贴;
    2、市供电部门为特困残疾人每户每月补助生活照明电10千瓦/时,用不足不退款,超过部分自行支付;
    3、市自来水公司为城区特困残疾人每户每月免费供水6吨,新安装水表户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和破路费)  ;各镇乡、街道农村供水参照执行; 
    4、对特困残疾人在市级医院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注射费、护理费、床位费和空调费年度优惠总额控制在2000元内;
    5、特困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非特困残疾人家庭但有2人以上已办理残疾人证的减半收取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新安装有线电视户只收取安装材料费;
    6、特困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电信部门免收月租费;
    7、有关部门、单位免收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垃圾清运费、卫生费;
    8、房管部门对居住公管房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减免50咒房租费。
    第十条  对以上特困残疾人扶助经费,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992年兰溪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及兰溪市人民政府转发的1994年金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优惠、扶持残疾人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兰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发布时间:2008-1-20 9:52:21]
上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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