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江清风——机关效能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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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园地2009年第8期
清 风 园 地
 
兰溪市管领导干部党风                             2009年第8期
廉政教育学习参阅材料                      总第8期
 

【警句格言】
——接受监督,严守防线。两袖清风,无悔无怨。
 
【廉文集萃】
 
人生廉洁三境界
 
灯下夜读,偶然在一本史料中读到彭德怀元帅的“人生三原则”:一、自己不贪;二、别人不送;三,敢把厚脸皮的上司熟人挡回去。
在人们的印象中,彭老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奉公的楷模,这恐怕与他一生恪守的这“人生三原则”密切相关。他的“人生三原则”实则是步步递进,层层上升的有关廉洁的三重境界。其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值得现代人特别是握有权力的官员认真思考、领悟。
第一境界,自己不贪。看似容易,实则不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如何克制自己的贪欲,不仅要有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洁身自好的操守为思想基础,还需要讲原则、有分寸的处事技巧办事风格。不仅需要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还要不存私心杂念,不怀侥幸之心。
第二境界,让别人不送。作为手握重权,炙手可热的官员,如何做到让别人不送,恐怕比管好自己又艰难了一步。要让别人不敢送不想送不能送,首先要以清廉公正的形象树立起个人威望,让别有用心的人望而却步,认为这个人不可能被金钱美色征服,由此断了贿赂的念头。此外,在这个廉洁环境不尽如意,到处充斥着“潜规则”的背景下,拒绝别人的“送”,还需“出淤泥而不染”的与众不同的勇气,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当得起“异类”,禁得住挫折,坚守住自己的信念。
第三,敢把厚脸皮的上司熟人挡回去。此乃最难达到的境界。在这个人际关系盘根错节的“熟人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千丝万缕地交织在一起。许多官员本身一尘不染,清正廉洁,可就是管不好自己的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处理不好老领导、老朋友、老乡亲等方方面面人情关系。对于他们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碍于情面;对于他们“出格”的行为举止,缺乏约束管教,听之任之;对于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也熟视无睹,甚至放任庇护,一事当前,总是碍于情面,顾及关系,以至于陷入人际关系的漩涡中无法自拔,甚至同流合污。所以,一个真正廉洁的人不仅要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更要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腐败行为做斗争,不仅是廉洁的践行者,更是廉洁的守护神。因此能达到第三境界的人显得更加可贵。
一个人要做到清正廉洁,说难也难说易也易,但如果都按照彭德怀元帅“人生三原则”进行“修炼”,则一定能达到清廉的最高境界。
 
【案例警示】
 
济南一公务员利用职权低价买房被判受贿罪
 
济南市某机关原主任科员陈某,利用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子少花了35.89万元。济南市中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8月18 日,记者从济南中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二审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发前,陈某负责济南市天桥区、市中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理和规划确认工作。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陈某负责查处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两处项目违法建设问题时,向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提出“找套房子借住”。该公司负责人请陈某在查处两处项目违法建设问题时“及时、快捷地予以处理”,并表示借房子给其住。不久后,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建筑面积为230.22平方米的房子交给陈某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 
2007年7月,房地产公司要求陈某按照当时每平方米 4000 余元的市场价交纳房款,陈某却提出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价格购买该套房屋。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鉴于陈某的“照顾”,以总价 55.2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给陈某。双方于2007年7月 31 日签订了购房合同,陈某当日交纳全部房款。经评估,该房屋实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为3959元 /平方米,总价 91.14万元。这样,陈某收受贿赂35.89万元。案件起诉至市中区法院后,陈某的家属将赃款 35.89万元退交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就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和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否以明显高价或者低价买卖物品,就看这一价格是否过高或过低于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价格。以此方式受贿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本案中,陈某因为在查处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问题时,对房地产公司给与了“照顾”,所以房地产公司才以低价将房产卖给了陈某。因此,法院认定陈某受贿。
  
 
 
 
发:各镇乡、街道,市机关各部门。      
抄送:市级领导、“四员”。
兰溪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2009年8月31日
[发布时间:2009-9-1 14: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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